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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医学院加强工作报告督导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管理,强化行政效能监察,推进我校管理科学化建设,提高管理质量、效率和效益,保证校党委、行政决策落到实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报告督导在书记、校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监察室组织协调。
   第三条 工作报告督导的内容、方式、参加人员等有关事项由书记、校长确定。如工作急需,可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由书记、校长确定。
   第四条 根据工作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工作报告督导采用口头、书面、会议三种方式进行,会议报告督导分为集中报告督导与日常报告督导。
   第五条 口头报告督导,即对某项工作进行口头报告督办。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把书记、校长对某项工作的意见口头传达给部门(单位);部门(单位)根据书记、校长要求,口头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口头报告督导情况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记录备案。
   第六条 书面报告督导,即对某项工作进行书面报告督办。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根据书记、校长要求,填写《工作报告督办单》(附后),送交相关部门(单位),部门(单位)回填《工作报告督办单》,书面报告有关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督导情况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汇总备案。
   第七条 会议报告督导,即根据书记、校长要求,以召开会议的方式,由多部门(单位)对某些工作进行报告、协调和督导。
   (一)集中报告督导,一般每年进行2次,分别安排在5月份、11月份,每次5—8个部门(单位)报告有关工作,时间为半天,校领导、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日常报告督导,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一般由书记、校长、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二)在集中报告督导会前,由书记、校长确定需要报告工作的部门(单位)以及报告事项。报告部门(单位)要做好充分准备,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本部门(单位)及其他部门(单位)对报告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监察室也要对会议报告督导内容进行认真调研,收集情况,汇集意见和建议,并与部门(单位)的报告一起于会前报送书记、校长。
在集中报告督导会上,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今后措施、工作建议),发言时间为5—10分钟;与会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书记、校长就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意见。
在集中报告督导会后,报告部门(单位)要根据会议研究意见,形成改进工作的书面方案,报送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
   (三)日常报告督导,会前做好充分准备,会上突出主题,会后抓好落实。
   (四)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和监察室要根据改进工作的书面方案或书记、校长意见,对报告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督促检查,将督导检查情况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书记、校长报告。
   (五)召开集中报告督导会,应将报告的事项和要求提前1周通知到报告部门(单位);召开日常报告督导会,应提前1天通知报告部门(单位)。
   (六)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和监察室将部门(单位)改进工作方案以及督办结果,以工作简报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整理有关文字材料存档。
   第八条 要把工作落实情况和督办结果,作为部门(单位)、干部年度考核、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和监察室要认真落实书记、校长对报告督导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同时,要为部门(单位)报告工作做好服务,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组织协调的方式方法。部门(单位)对学校管理工作也要从不同角度加强分析研究,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把有关情况报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充分履行部门(单位)执行、协作和监督职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办公室 院长办公室        
2005年4月15日

附件:工作报告督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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