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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试行)

 (泰医党字〔2015〕20号 )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分党委、党总支,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有案必追、有责必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基本原则,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纪律和法律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警示广大党员干部的目的。

第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出现下列情形的,追究分党委、党总支,部门、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纪检委员(纪检监察负责人)的监督责任,以及相关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1.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或监督不力,导致本单位发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案件的或出现集体腐败案件的;

2.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推脱延缓,为违纪违法人员讲情开脱、包庇纵容,或干扰执纪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纪依规行使职权的;

3.对纪委、监察处提出的整改意见态度不端正、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

4.因领导或监督不力,导致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不到位,本单位在党风政风、校风教风学风、师德师风、学术道德等方面出现的不正之风不能及时治理的;

5.因领导或监督不力,导致领导或监督的党员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6.因领导或监督不力,导致学校利益和师生员工利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领导或监督不力,导致本单位发生违规选任干部、晋升职称等,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8.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不重视或工作不得力,导致师生员工合法诉求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或出现群体性事件的;

9.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任务推进不力,导致治理成效不明显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10.有其他应当受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形的。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方式

1.对领导班子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5种: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责任人、责令召开民主生活会自我批评、调整处理。根据领导班子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区别实施。对违反规定的,均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约谈告诫主要负责同志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整处理,同时要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对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7种: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约谈诫勉、通报批评(曝光)、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领导干部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区别实施。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约谈诫勉、通报批评(曝光)等处理;情节较重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在书面检查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给予调离、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坚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启动与实施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由纪委、监察处依纪依法启动,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基本程序和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纪委、监察处在受理群众举报时,在对反映违纪违法直接责任人情形进行甄别的同时,要对相关单位和党员干部是否有领导或监督责任一并甄别、一并处理。对专门反映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情况的线索,要及时按程序优先处理。

2.纪委、监察处认真核查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以及查办的违纪违规案件,分析有无需要责任追究的情况,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调查程序,组织协调对有关单位和党员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3.纪委、监察处在初核、调查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实行“一案双查”。在调查直接责任人的同时,对相关单位和党员干部应承担的领导责任、监督责任一并调查、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4.纪委、监察处在审理各类违纪违法案件时,在对违纪违法直接责任人进行审理的同时,对相关单位和党员干部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监督责任一并审理、一并提出审理意见。

5.责任追究事项办结后,实行入档管理。纪委、监察处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台账,及时汇总、分析责任追究信息,向党委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将责任追究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记入党员干部个人档案。

第七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严格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有关责任人的区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做到责任清晰明确,责任追究客观公正。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有党员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党员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八条    领导班子、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年度考核和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责任追究的影响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不因党员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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